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第四条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第七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
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
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
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
第十五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
第十六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
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第十七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
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
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
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
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第二十九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第三十条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办法规
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
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第三十四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本所报告。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对募集资金管理有新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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